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近日經審議通過,將于5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條例》共七章45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經營與使用、燃氣設施與器具、燃氣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新《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燃氣發展規劃,加大對城鄉燃氣設施建設的投入力度,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城鄉燃氣設施,有計劃、分步驟推進鄉鎮燃氣管網和設施建設,逐步推動農村地區使用管道供氣。
新《條例》明確,燃氣經營包括管道燃氣經營、瓶裝燃氣經營、燃氣汽車加氣經營。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在廣西行政區域內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并依照經營許可的區域、類別、期限和規模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個人從事瓶裝燃氣分銷經營活動,可以加入已取得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作為該企業的瓶裝燃氣分銷點,并納入該企業的燃氣經營和安全管理體系。燃氣經營企業從事氣瓶充裝活動的,還應當依法取得氣瓶充裝許可。
新《條例》對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進行規定。在管道燃氣沒有覆蓋的范圍特別是在農村地區,允許個人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方便群眾生活。
按照新《條例》,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用戶安全用氣檢查制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并建立完整的檢查檔案。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燃氣用戶及時整改。對拒不整改可能造成燃氣安全事故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定期入戶安全檢查的,燃氣經營者可以按照供氣用氣合同的約定對其暫停供氣。
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氣的,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氣的,由燃氣經營者按照規定有計劃、分步驟加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單位食堂使用燃氣的,應當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的,燃氣經營者不得向其供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