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省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通知,規范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達到分配條件后,由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提出分配申請。
由項目單位委托經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的一級房地產估價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評定租金標準。
面向該市公開供應的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項目單位按照不高于評估市場租金的90%確定每套(間)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
項目單位向本單位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資格職工分配自建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且租金明顯低于市場租金的90%的,可不委托評估機構評定租金標準,直接報管理中心備案。
居民存量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租金由運營服務企業委托評估機構確定,按照不超過市場租金90%的標準報管理中心備案后執行。居民存量住房出租人對備案價格有異議的,可另行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報管理中心備案后執行。
管理中心對評估結果有疑議的,可另行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對評估結果予以確認。
管理中心發布房源時,將公布房屋租金標準。
實際執行的租賃價格不得高于備案價格。項目單位、居民存量住房運營服務企業每年度可申請調整一次備案價格。項目單位、居民存量住房出租人、居民存量住房運營服務企業可根據出租情況進行打折、減免租金等優惠讓利活動。